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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峡网9月7日讯(海峡都市报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吴慧玲)近日,涵江环境涵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,首例涵江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污染缓刑二年,案宣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。判开
2015年8月,电镀涵江区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,厂污白塘镇某村犯罪嫌疑人李某开设的染环电镀生产点,将未经处理的境获电镀废水外排。经检测,刑年其废水外排口及流向排放口、涵江环境车间地面废水的首例总铬、六价铬等浓度,污染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,案宣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。判开涵江区检察院遂向区环保局发出《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》,同日,涵江区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。
据悉,该案是涵江区检察院建立“两法衔接”平台以来,首例获宣判的污染环境立案监督案例。